申请执行人何旭东,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中段**。负责人高立南,公司总经理。
何旭东与杨丁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旭东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中第一项被执行人赔偿64194.5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上述义务,赔偿款64194.53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玉平审判员:赵徽审判员:王凯
书记员: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