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白永昌,男,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名人街中段。负责人孙伟东,公司总经理。
白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中第一项被执行人赔偿132507.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义务,赔偿款132507.82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玉平审判员:王凯审判员:李建余
书记员:张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