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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逍、唐亚军、孙梦菲与全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区法执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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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逍,男。申请执行人唐亚军,女,系孙逍之妻。申请执行人孙梦菲,女,系孙逍之女。被执行人全建平,男。

孙逍、唐亚军、孙梦菲与全建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逍、唐亚军、孙梦菲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2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在双方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