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逍,男。申请执行人唐亚军,女,系孙逍之妻。申请执行人孙梦菲,女,系孙逍之女。被执行人全建平,男。
孙逍、唐亚军、孙梦菲与全建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逍、唐亚军、孙梦菲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8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2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在双方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