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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陶志银、杨进学等与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商区法执字第0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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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志银,男。申请执行人杨进学,女,系陶志银之妻。申请执行人杨道书,女。申请执行人陶进芬,女。申请执行人陶进兰,女。申请执行人陶进梅,女。法定代理人杨道书,系陶进芬、陶进兰、陶进梅之母。委托代理人胡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林,男。

陶志银、杨进学、杨道书、陶进芬、陶进兰、陶进梅与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志银、杨进学、杨道书、陶进芬、陶进兰、陶进梅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9495.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杨林给付申请执行人陶志银、杨进学、杨道书、陶进芬、陶进兰、陶进梅3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案款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本院执行,遂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杨林赔偿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代理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