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志银,男。申请执行人杨进学,女,系陶志银之妻。申请执行人杨道书,女。申请执行人陶进芬,女。申请执行人陶进兰,女。申请执行人陶进梅,女。法定代理人杨道书,系陶进芬、陶进兰、陶进梅之母。委托代理人胡勇,遵义市汇川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林,男。
陶志银、杨进学、杨道书、陶进芬、陶进兰、陶进梅与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志银、杨进学、杨道书、陶进芬、陶进兰、陶进梅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9495.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杨林给付申请执行人陶志银、杨进学、杨道书、陶进芬、陶进兰、陶进梅3000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案款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本院执行,遂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杨林赔偿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代理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