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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恩厚等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商区法执字第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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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恩厚,男。申请执行人屈芳玲,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童建斌,总经理。

王恩厚、屈芳玲与商洛市邮政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丹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恩厚、屈芳玲向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执行本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280.9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自觉按照判决书履行了赔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丹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赔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