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海洋。被执行人王功。
王功与田海洋、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海洋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208.8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功自动履行义务。案款5208.82元已全部兑现给申请执行人田海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王世武代理审判员:葛敏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