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兵兵,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子长县栾家坪乡窑台村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稍木则沟村。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榆阳区航宇路南段荣民商住楼**。负责人张建荣,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白富宏,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子长县栾家坪乡齐家圪劳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稍木则沟村。被申请人田铂,男,1971年4月16日生,甘肃省庆城县蔡家庙乡史家店村村民,现住该村。
闫兵兵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白富宏、田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支付闫兵兵42018元,白富宏支付闫兵兵27757.42元,田铂支付闫兵兵4767.30元.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申请人白富宏承担384元,田铂承担896元。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白富宏、田铂于2013年1月29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1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辉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薛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