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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晓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张忠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子法执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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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晓阳,又名李英,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政,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忠元,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李晓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张忠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李晓阳48845元,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申请人李晓阳承担336元,被申请人张忠元承担784元。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张忠元于2013年1月5日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执行费11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2)子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辉审判员:杜存洲审判员:杨晓彦

书记员:薛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