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花美,女,农民。被执行人张海峰,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志杰,男,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宁花美诉被告张海峰、李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张海峰于2013年1月17日前赔偿申请人宁花美5300元,并负担诉讼费25元;由李志杰2013年1月17日前赔偿申请人宁花美2000元,共计人民币73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海峰、李志杰于2013年1月30日将执行标的7325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拴信人民陪审员:时元功人民陪审员:兰银贵
书记员:张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