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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新立与赵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利执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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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新立,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永庆,男,汉族。

关于韩新立与赵永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利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赵永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账户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民

书记员:张照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