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洪军。被执行人刘长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洪军与被执行人刘长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长富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外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周洪军。被执行人刘长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洪军与被执行人刘长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长富住所地及财产均在外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委托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鲍茂方
书记员:张乃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