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辛永胜,男,1968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
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2年4月5日制作的(2011)富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辛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54063.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4300元,执行费7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由被执行人辛永胜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峰伍万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剩余款项及利息,同意该案执行完毕,现案件款已给付到位,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孙宏泉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