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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素弄与孙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饶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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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素弄,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孙卫华,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素弄与被执行人孙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2)饶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光审判员:田孟游审判员:刘云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