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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郭华力与被执行人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招执字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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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华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华力与被执行人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华力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并放弃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招远市人民法院的(2012)招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涛审判员:林天奇审判员:贾武斌

书记员:刘大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