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亚琴。被执行人王琦龙。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亚琴与王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35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