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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严荣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宝渭法执字第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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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荣贵。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

终结本院(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