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鑫。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田鑫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