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刚与上官丽、庆阳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2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刚被执行人上官丽被执行人庆阳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刚与被执行人上官丽、庆阳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0)庆西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郭刚医药费173190.42元,误工费40432元,住宿费及交通费8000元等各种费用共计60442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70000元,上官丽赔偿52000元(已付22000元),杜维军赔偿144000元(已付65000元),郭刚负担4420元,庆阳三力小轿车定线客运有限公司对上官丽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原承办法庭执行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7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杜维军已将应赔偿的144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上官丽应赔偿52000元,支付22000元后剩余30000元未履行。本案立案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郭刚与被执行人上官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上官丽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刚现金2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郭刚自愿予以放弃。现被执行人上官丽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承担执行立案费350元,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0)庆西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文瑞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脱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