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万达广场A区第A幢A2单元23层。负责人刘新刚,系该公司经理。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勇审判员:贺兴涛代理审判员:王卉
书记员:雷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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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秀芳,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万达广场A区第A幢A2单元23层。负责人刘新刚,系该公司经理。
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勇审判员:贺兴涛代理审判员:王卉
书记员:雷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