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恒磊与刘振英、李晓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昌执重字第1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恒磊。被执行人刘振英,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晓亮,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恒磊与被执行人刘振英、李晓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