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恒磊。被执行人刘振英,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晓亮,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恒磊与被执行人刘振英、李晓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