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宫延峰。被执行人闫瑞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延峰与被执行人闫瑞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闫瑞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昌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孙方贞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