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淑英。申请执行人谢菲菲。申请执行人谢书涛,申请执行人刘丽珍,被执行人谢爱国。
中止本院(2007)昌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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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淑英。申请执行人谢菲菲。申请执行人谢书涛,申请执行人刘丽珍,被执行人谢爱国。
中止本院(2007)昌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