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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赵淑英、谢菲菲等与谢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重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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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淑英。申请执行人谢菲菲。申请执行人谢书涛,申请执行人刘丽珍,被执行人谢爱国。

中止本院(2007)昌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孙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