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海旭。被执行人孙治国。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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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海旭。被执行人孙治国。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