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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闫海旭与孙治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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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闫海旭。被执行人孙治国。

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