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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培良与徐丁超、陈桂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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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培良。被执行人徐丁超。被执行人陈桂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良与被执行人徐丁超、陈桂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昌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刘瑞平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