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培良。被执行人徐丁超。被执行人陈桂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培良与被执行人徐丁超、陈桂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昌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元涛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刘瑞平
书记员:王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