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超。被执行人张慧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方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超、张慧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