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炳罗,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詹明顺,男,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何燕君,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戴炳罗与被执行人詹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闸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詹明顺应付赔偿款57113.67元及利息和返还受理费1442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5月16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房管、国土、车管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袁广峰审判员:陈磊光
书记员:雷明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