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清华,男,住阳东县。法定代理人:黎运光,男,住阳东县。被执行人:许健妥,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劲,男,住阳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健妥应履行赔偿99951.34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劲对上述款项在15367.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上述款项在80208.38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清华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劲的银行存款,金额以赔偿款95576.32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