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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黎清华与许健妥、陈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阳城法执字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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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黎清华,男,住阳东县。法定代理人:黎运光,男,住阳东县。被执行人:许健妥,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劲,男,住阳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健妥应履行赔偿99951.34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劲对上述款项在15367.9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上述款项在80208.38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清华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劲的银行存款,金额以赔偿款95576.32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