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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月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碑执字第0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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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月,女,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华晶广场****。负责人:朱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月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蒋月1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交通费、误工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