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俊芬,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永存,男,军队退休干部,系原告之丈夫。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武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育飞,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马俊芬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36490元、复查费694.80元、后期外购药费1537.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6400元、误工费23266.70元、交通费8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人民币70274.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伤残赔偿金人民币36490元、复查费694.80元、后期外购药费1537.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6400元、误工费23266.70元、交通费85.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人民币70274.33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碑民二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