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景歌,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保利开发建设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杨佩华,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赵景歌与杨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佩华自觉支付了申请人赵景歌修车费24261元、赔偿租车损失10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45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任惠军
书记员:周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