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秀石。委托代理人:侯晓玲,女,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负责人:阎喜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松,男。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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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秀石。委托代理人:侯晓玲,女,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负责人:阎喜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松,男。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