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娟利,西安市碑林区飞燕被服店职员。被执行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工业园区福民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平,男。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五项、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代理审判员:李新元代理审判员:崔春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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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娟利,西安市碑林区飞燕被服店职员。被执行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工业园区福民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平,男。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五项、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代理审判员:李新元代理审判员:崔春
书记员:陈颖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