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朱娟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2)碑执字第013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娟利,西安市碑林区飞燕被服店职员。被执行人:陕西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工业园区福民路西段1号。法定代表人:李大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平,男。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五项、第六项及诉讼费负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代理审判员:李新元代理审判员:崔春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