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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田炜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碑执字第01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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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炜龙,陕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部长。被执行人俞乐,西安报业传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原告田炜龙与被告俞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77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62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俊

书记员:孙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