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洁,陕西省油田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廖成龙,无业。委托代理人:鹿小光,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洁与被执行人廖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9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代理审判员:李新元代理审判员:崔春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