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正文,法定代理人:陈晓光,男。被执行人:李兆亭。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正文与被执行人李兆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赔偿费34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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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正文,法定代理人:陈晓光,男。被执行人:李兆亭。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正文与被执行人李兆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赔偿费34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
书记员:张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