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燕,西安天府十八香餐饮有限公司库管。委托代理人:张中晖,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婷,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负责人:徐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英,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燕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2993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新元
书记员:陈颖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