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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刘英英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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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楠,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第十中学高三学生。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朱建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女,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刘英英以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给张楠医疗费1765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营养费2240元、外购药费840.40元、护理费4607.28元、康复费30000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7000元、角膜绷带保护镜费用1064元、气垫床费用820元、纸尿裤费用1118元、轮椅费用1500元、交通费1000元、补课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79200元。委托代理人:熊晓莉,陕西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将医疗费17650.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营养费2240元、外购药费840.40元、护理费4607.28元、康复费30000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费用7000元、角膜绷带保护镜费用1064元、气垫床费用820元、纸尿裤费用1118元、轮椅费用1500元、交通费1000元、补课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人民币792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