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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郑亚莉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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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郑亚莉,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郑亚莉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3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91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1220元、护理费3300元、误工费12000元,共计人民币1836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8361.2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