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子豪,男,200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李冬飞(系原告之父),男,广丰实业集团职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琪,女,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李子豪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支付给李子豪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6815.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6815.9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