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云飞,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浩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育飞,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刘云飞以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599.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547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四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