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方安,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双峰,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职工。申请人马俊芬以被执行人马双峰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96.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96.18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第五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