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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马俊芬与被执行人马双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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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姚方安,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双峰,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职工。申请人马俊芬以被执行人马双峰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96.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596.18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第五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