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东,男,住阳东县。法定代理人:梁昌贵,男,住阳东县。系申请执行人梁东的父亲。被执行人:许健妥,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劲,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渔洲路牛路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健妥应履行赔偿11506.77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劲对上述款项中属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163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上述款项中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691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东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7月2日前履行支付赔偿款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许健妥、陈劲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劲的银行存款,金额以赔偿款8544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