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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严桂连等与严桂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2)明执字第004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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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桂连,男,1974年7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严涵,女,1997年11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严可可,女,2006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严桂芳,女,1962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明,男,1984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琳,女,1986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永孝,男,1934年11月生,汉族,汉族,。被执行人:李家风,女,1935年8月生,汉族。

严桂连、严涵、严可可与严桂芳、王明、王琳、王永孝、李家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明民一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桂芳等于2012年5月10日前履行给付各项赔偿款300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严桂芳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严桂芳等在明光市人民法院的赔款人民币1004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任仁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