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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志高与唐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明执字第00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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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志高,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廷亮,男,1967年生,汉族,

蔡志高申请执行唐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日做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明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唐廷亮在银行的存款23501.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蒋新林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