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志高,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廷亮,男,1967年生,汉族,
蔡志高申请执行唐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日做出的(2013)明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明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唐廷亮在银行的存款23501.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蒋新林
书记员:崔琪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