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余道、男、195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木云、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1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木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6228483151134208618帐户内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自愿以该存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木云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6228483151134208618帐户内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悝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