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道四与吴绵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2013)明恢执字第000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道四,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培平,男,194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秀华,女,194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小月,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健康,男,19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小月、郑健康的法定代理人:钱纪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兆方,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绵奎,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然兵,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明光市飞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传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0)明民一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款为392964.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然兵妻子谢国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悝

书记员:宋永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