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覃美╳、覃学╳、覃雪╳、覃╳╳、覃╳芬、覃╳华与被执行人麦╳╳、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钟法执字第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覃美X。申请执行人覃学X。申请执行人覃雪X。申请执行人覃XX。申请执行人覃X芬。申请执行人覃X华。被执行人麦XX。被执行人周XX。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90808.20元达成和解协议。以上的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60000元并自愿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308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邓有光审判员:陈庆明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