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覃美X。申请执行人覃学X。申请执行人覃雪X。申请执行人覃XX。申请执行人覃X芬。申请执行人覃X华。被执行人麦XX。被执行人周XX。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额90808.20元达成和解协议。以上的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60000元并自愿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308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海田审判员:邓有光审判员:陈庆明
书记员:廖保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