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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军刚、李荣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扶执民字第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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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2006年10月26日,学生,住扶风县城关镇双乐村前乐**,身份证号码:6103242006********。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宝鸡公路管理局** 负责人赵益军,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7359.01元。现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附的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97359.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秋侠执行员于明岐执行员马宏英

书记员:刘列娟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