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2006年10月26日,学生,住扶风县城关镇双乐村前乐**,身份证号码:6103242006********。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李某某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宝鸡公路管理局** 负责人赵益军,任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97359.01元。现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附的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97359.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秋侠执行员于明岐执行员马宏英
书记员:刘列娟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