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兵。被执行人蒲云龙。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云龙、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蒲云龙、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云龙、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11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建新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