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兵与蒲云龙、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5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兵。被执行人蒲云龙。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云龙、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蒲云龙、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蒲云龙、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吉利运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11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建新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