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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圣斌、刘永芝等与宁波高新区正青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镇执民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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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圣斌,1972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刘永芝,1948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执行人孙伦正,1946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执行人陈丽,1998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正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丁香路****楼**,组织机构代码:59536947-1。法定代表人吴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圣斌;刘永芝;孙伦正;陈丽;陈某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正青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高新区正青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圣斌;刘永芝;孙伦正;陈丽;陈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陈圣斌;刘永芝;孙伦正;陈丽;陈某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镇执民字第24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扬胜审判员:王成国代理审判员:李辉

书记员:胡波(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